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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雕委关于城市雕塑设计制作严格执行认证管理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15 05:38:31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城雕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建委、城雕建设主管部门:

  随着重庆直辖后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雕塑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各区县(市)已将城市雕塑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一批城市雕塑建设项目也相继在一些区县(市)落成面世,在美化环境、教育人民、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成绩是主要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除了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进行城雕设计以外,尚有一些画家或业余美术工作者进入了城雕设计市场,他们有能力用绘画以及电脑合成方法制作出效果逼真的城雕设计方案,但不能用雕塑语言来反映城雕最后的艺术效果,给城雕建设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

  雕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确保我市城雕建设的艺术质量,根据文化部、建设部文件文艺发[1993]40号颁发的《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91]256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末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目前尚无资格证书,但确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能力者,可向重庆市城市雕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承担城雕创作设计任务。

  二、凡承接城市雕塑施工制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重庆市城市雕塑办公室申请核发《城市雕塑制作资格证书》。末持有此项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城市雕塑施工制作任务。

  三、市城雕委、市建委及各区县(市)建委是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部门。城雕建设单位须将拟建雕塑的题材、名称、规格、材质等有关资料先报当地区县(市)建委审查、定点、再将雕塑的小稿(或照片),环境效果图、作者姓名、工作单位等有关资料及当地建委选址定点的审批意见报市城雕办公室审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城雕委统一发给《重庆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然后办理其它有关施工手续。

  四、雕塑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雕办、市城雕艺术委员会组织验收。


  五、为了推动我市城雕建设的平衡健康发展,市建委在城市建设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每年安排一定的城雕建设专项资金。对于市内各地确属重大题材、重要位置、规模较大、建成后将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重要城雕建设项目,可给予适当的补助、专款专用。

  重庆直辖后,在新的城雕文件未颁发以前,全市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管埋,均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91]256号文件规定、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市) 在今后的城雕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城雕设计和制作两个环节上,严格执行认证管理,以杜绝“城市垃圾”,做到“宁缺勿滥”,保证我市城雕建设沿着中央“积极稳步”的方针健康地发展。

  请各地建委接通知之后,按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在今年12月底前,将贯彻情况报告市建委、市城雕办公室。


TAG: 雕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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