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雕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ebei Sculp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雕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配合政府指导、协调、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及进步进步,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雕塑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石家庄槐安西路37号瑞特家园11-6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根据党和政府的意图以及有关方针真个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制定近期计划、长远规划和指导全省雕塑行业的发展。
2、接收政府委托开展各项调查。
3、指导帮助企业不断改善管理,提高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4、指导和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技术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行业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企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5、组织全行业的优质产品、新产品、名牌产品的观摩讲评、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举办产品展览。
6、组织会员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材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速行业生产现代化。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发展资金。
7、协助会员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开发,落实雕塑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保护提高和发展优秀传统技艺。
8、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问题的建议。
9、根据企业需要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推动本行业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建立各种经济联合体。
10、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信息交流活动和企业产品展览、邀请展等社会活动,构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雕塑家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我省雕塑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从事雕塑作品生产、销售,依据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2、对于发展我省雕塑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雕塑专家及技术人员,由个人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3、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雕塑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热心支持雕塑事业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全省雕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请求协会帮助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采取民主的或协商的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调整或撤销协会的工作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省雕塑行业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___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选,由理事会选举确认。
第三十条 本协会以秘书处为办事机构,配备、聘任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指导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机构,其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政府部门资助;
3、国内外的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议费;
2、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3、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聘金、福利及差旅费的支出;
4、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及购置和维护办公设施的开支;
5、举办展览、邀请展所需的开支;
6、其他正常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____年___月__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