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雕塑加工作为一个技术工种,其具有技术和艺术含量。为了培养和使用不属于国家职工编制的雕塑制作人员,建全一支宏大的雕塑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雕塑加工市场向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第二条 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努力继承和发扬传统雕刻技艺,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凡从事雕塑制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雕塑加工企业技术人员,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雕塑加工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雕塑一、二级技工、雕塑一、二级技师,根据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其各级的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确定为雕塑二级技工:
1.经一年以上系统培训或自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雕塑技师指导下能进行雕塑制作等技术工作;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雕塑一级技工:
1.具有或相当于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或已取得雕塑二级技工职称,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雕塑企业中,能解决雕塑制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二级雕塑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技术水平,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雕塑制作企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一级雕塑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技术水平,能较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工作经验,并有某些专长;
2.能独立解决雕塑加工企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并有撰写技术资料,总结经验和培训、指导雕塑工人工作的能力;
3.从事本专业七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优异。
(五)各类雕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除按本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有关专业技术系列的规定,进行职称资格的评审。评审时要保证质量,注意专业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技术人才,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对某些文化水平低,但具有特殊专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成绩显著,经主管业务部门推荐,考评委员会批准可免予笔试。
第七条 评定雕塑制作企业的技术人员职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雕塑行业协会同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职称评定委员会,并成立专业考评小组,评定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国家中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三人以上。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必须占2/3以上。考评组负责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制定出考核、考试具体标准和办法并付诸实施。
第八条 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用自愿报名与推荐相结合,分别参加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核成绩、本人业务技术总结及考试成绩,提出评定职称意见,报经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申请技术职称的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要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经正式考核、考试、评定、批准后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或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条 评定或晋升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或破格晋升。
第十一条 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的称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要在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中招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明确职责,在聘任期内给予与其所任技术职务相应的报酬和待遇。今后雕塑企业的技术职务要逐步做到有职称的人担任。
第十二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与生产单位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优先参加各地举办的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优先获得有关部门及技术资料、提供的设备等;优先接受国家、集体单位的聘用或录用;优先直接对口报考中专和中专以上的专业学校;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与专业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授予技术职称的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要积极参加雕塑团体有关学术、技术团体的交流活动;提高本身素质,努力搞好技术服务;在自己承包的业务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传授雕塑技艺;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凡授予技术职称的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要填写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确定或晋升雕塑制作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雕塑制作企业招聘的大专毕业生按国家评定技术人员职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