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雕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审议稿)
根据《 河北省社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协会会长直接领导。协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分设。
二、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审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三、协会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协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协会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等,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协会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执行依据,随同协会年检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性,有权拒付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对于协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七、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须将全部会计帐目、款项和待办工作进行造册、登记,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监督下向接收人移交。
八、河北省雕塑行业协会的会费收缴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冒用河北省雕塑行业协会的名义向企业收取会费。
河北省雕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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